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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不典的,还是要看内容

刘哲 刘哲说法 2021-03-14

法典的真正要义就是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框架,比较方便的吸纳后续的修订。


民法典在即,有人主张还要编纂统一刑法典。


那我们这几十年用的是什么呢?


事实上,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。1997年大修之后,改变以往刑法、决定、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存在的局面,虽然没有叫“典”,但实际上完成了法典化。


虽然后续又出了一个单行刑法和十个修正案,但并不意味着否定刑法的法典化。


事实上,即使今天做了刑法典,也不能排除十年之后再出十个修正案,甚至单行刑法的可能。


因此,是否属于法典,并不是起名的问题,关键还是看内容。


说民法第一次法典化,是因为之前并没有一个总则分则同时存在的民事法律架构,而是分散在《民法通则》《民法总则》《合同法》《物权法》《婚姻法》《侵权责任法》之中。


这是第一次实现了一个完整的架构,所以才说它是法典化,这是法典化的本质。


而是刑法的法典化至迟在1997年就已经完成了,基本框架甚至可以追溯到1979年。


在法典化的道路上,我们确实走了一条先刑后民的道路,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秩序建构上选择了先公后私、自上而下的方向。


所谓法典主要是一个结构问题,而不是篇幅和容量问题。


如果说容量问题,即使不叫“法典”也可以增加内容。而刑法典篇幅再长,也不可能与民法典相比。所以并不是因为其厚度不够,就不是法典。


也不是当时立法者没有给加上“典”字,就失去系统性、完整性。


因此,叫不叫法典,关键还是看内容。


内容不好,免不了过几年还要大修,比如对比较有争议的人格权编等内容,也可以拭目以待。


法典的真正要义就是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框架,比较方便的吸纳后续的修订。也就框架要稳,内容免不了要修订的。因为社会要发展。


事实上,“刑罚典”虽然制定的比较早,经过了一次大修,但是修正案主要都是分则领域,对其结构并无决定性影响。


现在比较受到关注的正当防卫,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,只是对总则的内容性修订,也并触及结构。


事实上,即使需要对刑法解释等内容进行系统性吸收,那只要进行大修就可以了。也就是法典完善就行。


因此,刑法典只存在要不要大修的问题,并不存在有和无的问题。


所谓的编纂刑法典,只具有形式意义,并不具有实质意义。而且也是对老一辈立法者实质上编撰刑法典历史功绩的否定。


民法典也好,刑法典也好,也不是越厚越好,名字叫得越大越好,这不是应该追求的立法政绩观。


应该追求的是法律的实质,严谨、明确、切合社会需求、保障人民利益、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。也就是说立法者应该多从“实”这个角度多下功夫,而不是多从“名”这个角度多下功夫,从而导致名实不符,实为名累。


形式固然重要,但其实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,就像建筑是为功能服务的一样。


再好看的建筑,如果不好住,甚至质量都存在问题,那也只是一个摆设。


刑法的内容虽然几经调整,可以说结构上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,79年刑法基本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,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,罪责刑相适应原则,废止类推原则,在后续的修订过程中逐步减少死刑条款,减少口袋罪,这都是历史性的进步。


97刑法在废止类推原则之后,刑法实际上完成了一个闭环结构,这导致新罪只能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产生,这本身就是法典化的标志。后续的修正案并不是破坏结构的稳定,恰恰是证明结构的稳定。


刑法现在要做的是理念上进一步更新,与刑事诉讼法更加契合,可能需要系统性检修,但都不是结构性的颠覆。


在系统性检修之后就可以再次上路,是否加上“典”并无所谓。


事实上,即使这次加上了“典”字,过了十年二十年,免不了还要进行大修。


刑法、民法这些大的部分要面对的其实是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加快,系统的法律规范,如何适应时代发展的问题。


那么法律条文的频繁修改可能是免不了的问题,即使法典化也阻挡不了。


这看起来与法律的稳定性相悖,但是却是时代加速发展的产物。


社会发展越快,对法律变化的需求也就越大,对规则调整的承受力也就越强。


而另一个方面就是,以法典为代表的成文法体系,确实有着大船难掉头的问题,如此繁杂的规则体系,牵一发而动全身,但是不调整又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,所以这就不仅导致法律要跟着修改,还要更多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代替了很多法律的功能现行出台。


也就是司法解释法律化的问题。很多解释几乎就代行了法律修正案,因为它其实是在填补法律空白,已经缺少了可解释的法律依据。虽然这超越了司法解释的功能,甚至有僭越立法权的嫌疑,但是这也往往成为解决成文法滞后性的不得已之策。


越是法典化,其滞后性反而越强,因为条文之间的系统的耦合性越强。需要司法解释救急的情况反而越多。


看起来系统了,但是由于规模庞大而显得更加笨拙了,法典化实际上某种程度上放大了成文法的弊端。


在司法解释之外,实际上现在的指导案例,某种意义上也在发挥规则填补的功能。现在指导案例的选取,越加喜欢选择建立完善细节性规则的案例,也就是示范引领作用。不仅是强化法律的规定,最好是在法律规范模糊的地方有一个旗帜鲜明的价值判断,或者创造了一个处理模糊规范的具体方法,这些点滴的具体方法,通过大量的指导案例,其实也在发挥规范的修补完善作用。


虽然,我们是成文法国家,但是我们其实对判例越来越需要。这也是刑事审判参考那么有市场原因,虽然它并不是两高的指导性案例,但是其实其已经发挥了某种意义上的判例法作用,很多规则不明,或者有冲突的地方,法律人都喜欢在这个案例库找,有没有先例可循。这不就是判例法么?而遵循先例就是判例法的精神。


现在两高不断在强化指导案例的功能,包括疫情期间发布的这些案例,其实都是在发挥这样的功能。


案例好处不仅在于灵活、及时,最重要的是它拥有了规则适用和创制的语境。它有着独特的案情,这些规则来自于对这些具体案情的判断,因此也更加鲜活、生动而具体。虽然每个案例都不一样,但是这种有背景的规则,往往在使用上要比没有背景的抽象规则要好用。这就是所谓的示范作用。


这个示范作用,不断它是否是规律承认的判例,或者规则创制,但它实际上都发挥了对法律规则滞后性的填补功能。


等法律修改来不及啊,等司法解释都来不及,那只有案例上了。千百个这样的案例,不管它们有没有名分,他们都发挥着这样的作用,这才是真实的法律。


这要比高高在上的所谓法典,更加真实、有效和实际。


而正是法典化的高大上之态,不用质疑,轻易不能修改的姿态,才越加催生了没名没分的案例制度,它们实际上干了很多法典应该干,但是干不了的活。


所以,我们在崇拜法典同时,要保持头脑清醒,更加注重法律的实质功能。法律从来不是抽象的哲学,它必须高度关注实用性,不应过多的追求虚名,而不食人间烟火,更注重问题的解决,否则最后将被架空而不自知。


好用的,用得上法律才是好的法律,典不典的,其实无所谓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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